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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节(5 / 9)

,比起袁世凯签署的善后大借款,虽然款项上有所不及,可各方面都要更优惠,就连利息都足足少了两成。(善后大借款偿还期为四十七年,利息为五厘)。

之后,先前那名文员又开始宣读盟约的大致条款,一共分为七款:

第一,首要条款。盟约有效期之内,东南沿海巡阅使所代表的地方政权与德意志帝国缔结为同等军事同盟。双方必须遵守军事同盟协议精神,若任何非盟约关系之内的国家或者势力进攻盟约关系的同盟国或者势力,所有盟约成员必须向进攻方宣战。

第二,同盟关系互惠条款,同盟国或势力之间所有贸易应予以最优惠政策、税率和优先通过权。在战时尤其保证军用物资的最优惠政策。此处所注明“最优惠政策”,是为所有非同盟国或势力之中最优惠。

第三,海军互助条款。在特殊情况之下,允许同盟国或势力的军用舰艇进驻领海港口,并在第二款“最优惠政策”前提之下,提供所有物资补给、维修和常驻,若遇战时,接纳方还需提供力所能及的最大保护。

第四,技术共享条款。同盟国或势力之间应遵守互惠互利原则,互通有无,帮助急需各种技术的盟友提升技术水平。以最优惠、最迅速和最真诚之态度,提供人员、设备、原材料等各方面的援助,促成技术共享。

第五,交通借用条款。允许同盟国或势力在必要之时可优先征用盟友境内交通线路,进行任意事项的运输任务。此处注明“必要之时”,是为开战之前必要筹备阶段、战时紧急情况以及战后必要处理。在非“必要之时”,获得彼此首脑同意之时,仍可享用此条款便利。

第六,军事战略协调条款。此条款区别首要条款。既缔结军事同盟之盟约,包括但不局限于盟友军事防卫,同时需承诺制订共同的军事战略计划。盟友主动向任何非盟约国家或势力主动开战,其他盟友或势力理应遵守此项条款,在力所能及范围之内配合进攻。此处注明“军事战略协调”,是为所有军事行动,并军事行动之前的战略协调,也即任何军事行动之前通知盟友的参考或提前准备等等。

第七,附属条款。德方提供资助计划,除了贷款之外,六千万物资并不索还要求。中方做为受惠方,必须同意以下附加内容:确保一年之内完成对浙江东部沿海地区的控制;确保一年之内完成对广西南部沿海的控制;确保三年之内完成福州经温州至上海的铁路线;在盟约期间拒绝与盟友敌对国家或势力予以任何方面的合作。

这盟约的七大款项各有详细的细则,德文和翻译过来的中文密密麻麻一共罗列成九页之多的文件。文件早已被德国人装订在文件夹里,复制了十多份。在大条款念诵完毕之后,这些文件夹被送到了每一个中方代表的手上,请众人过目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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