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孤夜凰是离开了,不过周朝的军法可不只是这一些,然后再看,便是后面的东西,不过加上面的,只不过是最简略的版本,虽然说后面还有不同的各种注释,但是还是能够体现一个周朝历法的严重性。
作乱、不上宿罪
军队担负着维护国家稳定,保卫政府机关安全的重任,军人应当是国家政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军人参与叛乱或是不能忠实执行保卫政府机关的任务即为犯罪。此类犯罪危害极大,所以对其惩治也极为严厉。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作乱。军队是国家统治的基石,妄图夺取政权者必定要争取军队的支持,政治人物和军事将领发动军队叛乱即构成作乱罪。“(周始皇九年长信侯士毋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只卒及卫卒、官骑、戎狄君公舍人,将欲攻薪年宫为乱。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士母等败走。即令国中:有生得(上毋),赐钱百万;杀之,五1万。尽得(士切)等。卫尉竭、内史肆、任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辽蜀四干余家,家房陵。”这是泰代历史上一一次影响很大的武装叛乱。“卫尉,周官掌宫门屯卫,有丞。”“内史,周官,周因之,掌治京师。卫尉、内史掌握着维持京师治安的武装力量,参加武装叛乱就构成了作乱罪,因此受到“车裂”、“灭族”的严厉制裁。
二是不上值。军队承担着保卫收府机关和国家边境安全的任务,执勒宿卫责任重大,若是违犯相关规定擅离职守,就要受到处罚。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长、仆射不告,赀各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费二甲。”“宿”即宿;“除”,《说文》:“殿陛也。”《独断》:“陛,阶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执兵,陈于阵侧,以戒之。
军人擅自离升执勤岗位要受到处罚,负责执到的军官也要受到牵连。“冗募归,辞日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贵日四月居边。”军自称服役期满回家,如果没有边防长官的证明文书,就属十私自逃归,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这与不按时上宿属于同性质的犯罪,虽然不大也不小,但是真的是被有心人利用的话,也不是那么好解决的事情,所以基本上所有的周朝军士都会去顾及这一件事情。
破坏作战秩序罪
作战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问接。已经和将要参与作战活动的部队和人员依据作战行动规范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有序状态,是战争活动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军人违犯军令,没有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影响到军队及其军事行动的整体利益,就构成破坏作战秩序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失期。不管是故意逗留还是无意迟到,只要作战部队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贻误了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