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得其中还混杂不少罪犯恶棍,要是各口岸地方官府对他们失去了约束,那以后的乐子可就大发了。
正因为如此,吴可才会召集手下五品以上官员提个醒,让他们早早明白洋人的险恶用心,免得到时候出了事情被整个措手不及甚至灰头土脸。
领事裁判权!
听到衙门文办念的那些条约条款,吴可心中都被这个单词占满。
别看那一条条一件件说得好停,好象真为朝廷着想一般,看起来要多么公平公正就多么公平公正,可事实全然不是如此。
既然心中有了这个想法,吴可自然不客气的说了出来。
领事裁判权?
这是什么玩意?
在座一干文武官员顿时傻了眼,刚刚才被吴大总督提醒明了洋人的险恶用心,这下又来个‘领事裁判权’啥的,他们表示脑子不够用了啊。
趁机,吴可一边给手下这帮土包子们解释什么叫做‘领事裁判权’,一边又不着痕迹的普及一些列强国家的基础常识。
“领事裁判权”又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大清所获取的一种司法特权。
而依凭此项特权,列强依据其国内法在大清境内对其侨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辖权,同时在大清境内设立各自的审判机构,实施与大清法律相异的审判制度。
在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所有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属地”的管辖权,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国家元首、外交使节等人员之外,任何外国人都必须遵从所在国的法律。
而主权国家对在其领地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对其本国国民,主权国家当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这也是“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家权力中的体现。
由于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社会的产生、扩大及其实现,出现了“外人不受大清之刑章,而清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鸦,片战争之前,大清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主权都能够充分地得以行使。
在大清的“化外之人”能遵从大清的法律,大清也能够用本国的法律对其进行管辖。
在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皆以律论定刑名”。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对“化外人”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大清律例》中仍然有“凡化外人犯罪,依律拟断”的记载。
然而,鸦,片战争之后,这一状况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改变。
早在1840年2月20日,垂涎于大清领事裁判权已久的英外交大臣巴麦尊,予与朝廷交涉的全权公使函中,就表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