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出版社的法顾所在律所。我们的法律顾问钱律师,如我所想,先问了我何艺扬和他前妻当时的离婚的情况,和之后发生的一些事情。
我把我所知道的全都和钱律师说了一遍后,他也给出了初步的意见,告诉我:“夏小姐,根据您的描述,何先生和他前妻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孩子的抚养权是归何先生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抚养权必须符合一下条件其中一条才可发生变更。条件就是,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第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而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第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呢?”对这方面法律几乎一无所知的我,听着律师说得这一堆,就像是在听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