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偶然听我爸提起一个近期的事情,好像是广州和湖南有关的案件,是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是什么呢?
是一个工厂违法犯罪污染环境的案件。
好像广州的某一家工厂是为了不被发现,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环境反射性物质,委托给了湖南一个专门处理污染物的团队。可是这个团队从中又参与了物质处理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委托方(也就是工厂)方面收了一笔处理费后,将污染物倾倒入海洋。可处理的同时,又有一个工厂也委托处理一堆物质,也就是说,涉案有两家工厂(或者更多),却只用了一次将东西偷偷送走,倒入海洋。
具体的过程(情况)不得而知,但据说已经抓了包括主犯在内一百多人涉案,在逃的人员就不知道了,至于是真的还是夸大其词,我也不晓得。不过很搞笑的是,说是这个案件最初的发现,是其中一个主犯犯罪后装逼,太过显摆,让人觉得经济来源不合法就给举报了,结果一挖就挖了一堆人出来(眼红遭人嫉妒,没想到举报对了!!)。后来,相关海洋环境人员也发现了问题就通报了警方,开始了立案侦查,结果发现这两个事情其实是一个事情,然后就展开了行动。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装逼其实等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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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还是按照昨天的做法,先讲一个大概明白今天学什么,再讲述一下细节!)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可以理解为: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司法上的解释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请注意司法解释的隔开,每一个都是一个特点)
其目的,是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已经生效,却发现了错误,那么就要纠正;这和民诉中的审判监督其实有异曲同工的意思)
中国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这里,是三个情况,其实,理解了这里,基本这一章就稳了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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