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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保险法 完(1 / 3)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其实,关于上一章的代位求偿,我们已经明白了,法律是相对公平的。而实际上,作为受害人张三,如果没有这份保险合同,他肯定是直接找李四。但是因为这份保险合同,进而产生了不一样的情况出现。

所以,受害人可以找保险公司,也可以找李四。找保险公司,就要给它权利。最后就是,损失填平。不可能因为这个事情,还能让你去赚钱,这要是可以,现在学这个的,都去这么干了。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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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代位求偿还没完。哈!

会发生一个情况出现,那就是,被保险人弃权。而这个,又会出现两个大的情况。

一种是,发生了保险事故之后,你弃权。张三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了。按照合同的约定,赔了20万。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注意了,保险公司对张三已经进行了赔偿,赔偿了以后,那么张三对应的权利是不是已经换给了保险公司了?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就可以手持权利去找李四追偿了。而张三找李四说,你不用赔了。

(这个等于弃权,但是这个弃权有用吗?权利给了保险公司,他的手里没有权利,所以此种做法,无效!)

第二种情况,反过来,保险公司也没去找,而找到了李四,说不用赔了。

(这,是有用的!既然保险公司尚未赔付,那么这笔求偿的权利是张三自己拿着的,手握权利找李四,说不用赔了。这相当于就是私权处分啊!说我放弃了我的求偿权!而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也不需要赔,谁让你放弃了本该属于你的权利呢?这是一个双免的情况,都不用赔,而自己承担损失。)

其实吧,还有一种很牛的情况,那就是在订立合同前,张三事先就说过,出了事情不需要。然后订立了这个合同,产生了这个事情。因为事先说的,那么就是意思表示,是私权处分,是弃权了。就算到时候,找了保险公司,李四也是可以拿这个说事。那么保险公司就白赔了吗?这个,就需要看订立的时候,有没有详细询问告知还没有什么人呗。既然是有,那么就可以把赔了的要回去。如果没有,那么就不会产生刚刚的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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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最后一个内容,代位求偿的诉讼,这个,主要就是跟民诉法的衔接了。说一下,还是那个原则。

第一个,管辖的时候,我们适用于的是侵权关系所在管辖,是因为李四和张三之间的这种侵权关系,所定法院管辖的,跟保险公司没有直接联系。

第二个,合并审理是这样的,如果一方面李四侵了张三的权,张三也告了李四了,保险公司要代位也告了李四了,这种情况下,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那我们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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