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说到,不执行裁决,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但要求与受损程度相等。
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就是字面意思呗。(当然,也有点点内在意思)
获权;
交叉报复;
程度相等。
首先,报复是WTO争端解决裁决适用的唯一约束力手段。就是说,你不改是吧?那么我有权对你进行报复。但是这个报复程序不是自动的,必须要向争端解决机构去申请。
说:“你看!你们让它改,它到现在都没有改,请你们授权我报复它!”
所以,叫获权。
而为什么报复程序不是自动?
其实是因为自动报复,是很容易被滥用的。(要是别人改了,我当没看见,我去报复,那说得过去吗?)
这个报复,可以平行报复,也可以交叉报复。那什么叫交叉报复呢?
比如说,美方对中方的钢材实施了反倾销,这个措施使得我国的钢材很难进入美,于是我国跑WTO去告它。假设我们赢了,最后限它三个取消掉,三个月满了,没有取消。那么我国就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报复美,对不?
而违反性措施,是阻碍了我们的什么进入美方市场?
钢材。
如果只允许平行报复,那么不就是只能在美方出口到中的钢材上报复?问,有用吗?
答案是:没有什么用啊。
如果我国都大量出口钢材到美,那么它有多少钢材到我国啊?这个时候,如果是平行报复,那么多半是找不到报复对象。
所以这个时候,允许交叉报复。可以交叉到其他产品上,去报复它。
钢材上奈何不了,那么,美对中不是有苹果手机的出口吗?那么在手机上报复不就行了?如果都没有产品出口了,那么就知识产权,再没有,那么就服务贸易上报复它。
但是!!!
报复的程度,要与受损的程度相等。(它的违反性措施,对我方经济损失了100亿,那么就报复100亿)
所以,这个程序,就三个方面的内容,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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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看到这里,说WTO裁决的约束力手段是报复的时候,可能会想一下。
报复啊?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这个程序貌似没有什么约束力嘛。
那么我想说,千万别这样想,不要被已知的思维局限了我们思考问题的思维,如果真的这样想,那么就是一个典型的国内法思维。
(而我们学习是为了什么呢?有人会说,是在学习知识,学习怎么赚钱。但是我觉得,应该是学习各种思考问题是思维方式。不能以一种思维方式去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