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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五章 疑问品(2 / 8)

来得恶劣。

江钧书奏一到京城,引起一片喧哗。

宋朝对刑狱的态度是慎刑,秦桧那哥子不算,包括南宋大多数时间,整个北宋,那怕在宋徽宗时代,对刑狱态度都是抱以缜密,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正是这种态度,整个北宋,没有大型的酷案发生,这在整个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现象。

为达到这一点,设置了种种制度,完善度远远超过后来的明清,有的方面比近代史上许多国家还要完善。特别是死刑。

郑朗开的这个先河很是不好,大大的不好。

书奏一到京城,立即引来许多弹劾奏折。

这时候,郑朗的奏折才姗姗来迟。

奏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密奏,写给赵祯的。

赵祯不提,郑朗也要写,是为了国家,为了国家也等于是为了赵祯,但必须让赵祯过目一下,就不算胡作非为了。一部分是公开的奏折,递到中书。

这份奏折写得同样很详细,包括事情的起因,我是杀了人。不仅是这二十人,还有,第二批二十人提出来,吓坏了,大多数人招供,还有六人犹豫不决,毕竟他们老大正坐在边上。又让郑朗命人拖出去砍头。

这一招很好使唤,二十六个人头血淋淋的放在边上,几乎有问必答,那怕问他养了几个小妾,一月做了多少房事,都会回答。江钧与张从革反对,可是有人招供为什么敢这么做,是盐监与盐仓的官员说他们二人会庇护。让郑朗将他们轰出去。

你们是转运使,但涉及到你们二人,必须回避。

也是宋朝法制进步的地方,一是鞫谳分司,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jian。还不够,又将鞫分成审讯与录问两部分,谳分成检法议刑与判决两部分,本朝比之前世,刑狱号称平者……有此具也。其实后世也没有宋朝之平,不说岳飞,那仅是少数的事例,比起任何朝代,大型冤案算是宋朝最“平”。

二是翻异别推,录问口供时人犯翻供,须移司别推,别推不服临刑喊冤,则须差官别勘。别推官员不干碍官,原审官员必须一律回避。若别推后原审是错误的,原推官员须责罚,若连复推官员也是错误的,一道受罚。还嫌不够,判决之前,上级司法有权驳正,例如江钧可以驳正郑朗的宣判。

三是法官回避,法官与犯人之间有亲属、仇嫌、业师、同事、同年(同榜进士)、上下级关系的,包括承办案件的推勘官、录问官、检法官、移推别推官一律回避。

制度很不错,执行却是不力。

这三条一度让郑朗很苦恼,现在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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