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为个人志愿行为,与中国政府无关,中国仅按照与朝鲜签署的协议履行捍卫朝鲜领土与主权完整的各项协议,所有与志愿军有关的军事援助,包括提供给志愿军的武器装备与作战物资,均由朝鲜当局承担。
黎平寇做得很聪明,在发表这份声明的时候还拿出了中国与朝鲜签署的军事援助协议。
这样一来,中国当局为志愿军提供军事物资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从政治上看,中国提供的军事物资都是赠送、或者出售给朝鲜的,然后由朝鲜提供给志愿军,而不是中国直接武装志愿军。
既然中国没有武装志愿军,那么志愿军怎么打就与中国无关了。
虽然没人相信中国与朝鲜当局的声明,都认为这是在玩政治与外交手腕,志愿军从始至终就是中国军队,而且使用的就是中国提供的军事物资,但是在国际法上,这两份声明解决了最大的问题。
以当时的情况,不管美国与韩国是否相信,或者说是否接受中朝的说法,也要等到战争结束之后,即朝鲜是否按照协议向中国支付了购买军事物资的款项,从而像朴俊哲与黎平寇宣称的那样,是朝鲜当局武装了志愿军。
问题是,等到战争结束之后再搞清楚,还有意义吗?
要知道,国际法并没规定某个国家不能减免他国债务,中国向朝鲜提供军事物资正是特殊贸易,朝鲜欠的债不一定要完全偿还。即便这是个问题,战争无非以两种情况终结,一是美韩联军彻底战败,韩国灭亡,二是双方打得精疲力尽,不得不签署停战协议。前者,中朝的关系就不那么重要了,毕竟美国不可能在短期内打回朝鲜半岛,最多在政治上继续不承认朝鲜政权的合法性。后者,美韩联军既然肯签署停战协议,就不会在战争方式的问题上与中朝过于纠结。
可以说,当时美韩在政治与外交上没有可靠的应对之策。
只是,这并不表示美韩当局束手无策。
在志愿军入朝作战的问题上,还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即志愿军官兵的国籍,以及由此产生的麻烦。
如果像中国当局所宣称的那样,志愿军只是一群志愿人员组成的军事力量,与中国政府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在国际法上,志愿军就是雇佣军,因为他们有中国国籍,却拿着朝鲜提供的高额回报为朝鲜作战。
可以说,这不是一个小问题。
在黎平寇发表声明后不久,美国国务卿斯特劳斯就向英法俄常驻联合国大使提出,作为雇佣军性质的军队,志愿军不应受到国际战争法的保护,联军也没有理由在战场上与战俘营里给予志愿军应有的尊重。
这下,问题复杂了。
还好,俄罗斯当局立即向中国与朝鲜政府提出了这个问题,即志愿军官兵到底是以哪个国家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