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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章 逞什么能(1 / 4)

赵昺看得心惊,也愈发入迷,乃至王德几次催促休息都没能让他放下,晚膳也只是稀里糊涂的吃了几口,就又沉浸其中,直至夜深才揉揉眼睛放下书,叹道:“自己逞什么能啊?”

看了一天书,并不是说赵昺已经就成了法学专家,而是对大宋的司法体系有了基本的认识,而熟记法条那是司法人员的事情,他根本没有必要精通,只需了解立法原则,司法体系及审理程序和监察制度就可以了。

赵昺发现其实宋朝已经或者说曾经建立了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员队伍。在州府一级一般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

每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他们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即“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以此保证专业性。

更让赵昺惊讶的宋朝的司法官是十分专业的,成为执法者之前除了要参加科举经法考试,还要通过刑部和大理寺专业的司法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入职。而考试的内容也非死记条文,而是分析判例为主,十分注重实用性。

在办案程序上,侦察与审讯的权力也是分立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

所以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侦查部门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进入审判程序后,要经过州、路和提刑司三审,由上级监督下级,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而犯人认为不公,还能上诉,保证了程序上的正义。

赵昺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包公不是一个大义灭亲,不近人情的人,当然这并非是质疑他的人品和历史评价,而是他根本没有机会铡了自己的侄子包勉。因为宋代的司法特别讲求亲嫌回避,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诉讼案,在开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自行申报回避。

不但与诉讼人有亲嫌关系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负责推勘、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也必须回避。而且,法律还严禁推勘官、录问官与检法官在结案之前会面、商讨案情。

如果有回避责任的法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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