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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宗教改革2(2 / 3)

第一条为了保障百姓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百姓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百姓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百姓(以下称信教百姓)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百姓(以下称不信教百姓)。

信教百姓和不信教百姓、信仰不同宗教的百姓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百姓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百姓应当遵守律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百姓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百姓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其他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各宗教可以组织活动,接受百姓募捐,但是必须接受官府和百姓的监督。

其中部分财产留作宗教自用,其余财产交给大明慈善,由大明慈善公开化处理。

各神明的香火钱,除了留下部分供给宗门运转外,其余的需要交给大明各地的养济院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以及招募人员,阻止聚会,必须向的官府汇报。

所有新的宗教成员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所有宗教团体,有收集百姓建议和提交问题的义务。

个宗教团体需要把每年百姓遇到的问题提交各当地官府。

虽然条例出来的,但是怎么实行下去确又是个难题。

毕竟现在可不是后世,无神论早已被世人所知。

现在你到一个村子里,大喊“这个世界没有鬼神!”

要么被人当做疯子!要么被人打出来。!

鬼神之说,早已深入人心。

想要把手插入宗门可不是什么简单的事情。

朝廷打着抓捕逃犯的幌子,也是突然发难才敢杀入寺庙。

这样一来大义在朝廷。不会出什么大乱子。

现在直接给各大宗教,加一个杠。

说的好听的是为了防止在出现寺庙藏污纳垢的情况,但是实际上直接动了众多宗教的蛋糕。

那些讲究清心寡欲的道教还好说,最多心里有一点不块,

但是佛教就不好说了。

毕竟那些和尚可是好给所谓的菩萨重塑金身,朝廷的此举,别说是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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