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站起身高声宣读道:“杀人者姚松,十七岁,因其父被人陷害,无辜被陷害人殴打致伤,出于激愤,姚松欲保护父亲,和死者曹二发生激烈冲突,被曹二举刀砍伤在先,遂拔刀自保,一刀刺中要害,致死曹二当场死亡,本府认为,姚松虽杀人致死,但事出有因,且属于自保杀人,念其救父之心,本府决定不追究其罪责。
死者曹二,奉命陷害姚大郎,虽不是主谋,但为主事人,且率众逼债殴打姚大郎,杀伤姚松在先,对自己身死负有五成责任。
主谋者杜顺,身为县尉,却勾结无赖做伤天害理之事,逼良为娼,对曹二之死负有重大责任,本府决定,从其家产中拨付三百贯钱作为曹二丧葬钱,赔偿给曹家,判决由此生效,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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